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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动态
1.欧盟新增10个成员国: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及斯洛文尼亚。
2.欧盟推出机动车正面保护系统提案:2004年2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出G/TBT/N/EEC/56号通报,有关在机动车辆上使用正面保护系统和修订理事会指令70/156/EEC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草案。法规草案覆盖的产品包括:机动车辆和安装在机动车辆上的或作为单独的技术部件销售的正面保护系统。该法规草案规定了在正面保护系统的设计中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根据该提案,正面保护系统将必须通过若干测试以证明遵循了该指令规定的要求。
3.欧盟将修改有关电磁兼容性的指令:2003年10月7日,欧盟通过WTO发出通报,拟对1989年5月3日颁布的关于电磁兼容性的欧洲理事会指令89/336/EEC进行修订,该指令修订议案将于2004年1月1日批准并生效。此次修订的指令将涉及所有产生电磁干扰或受到电磁干扰的设备。新修订的指令进一步明确了所涉及设备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1)防护要求。(2)信息要求。(3)标志要求。新修订的指令还简化了合格评定程序,此外,新修订的指令还试图通过加强对制造商的追踪来加大市场监督的力度。
4.欧盟开始执行有关转基因食品标签的新规定:从2004年4月18日起,欧盟开始执行有关转基因食品标签的新规定。这项规定是世界上同类规定中最为严格的,它要求凡含有转基因成份超过0.9%的食品都要贴上相关标签,以确保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该项规定同样适用于饲料和动物食品。规定还确立了备案制度,要求能跟踪转基因产品的来龙去脉。产品的产地、成份和去向等资料规定要求保存5年。
5.欧盟修订致敏食品标签条:2004年3月26日,欧盟通过一项决定食品标签必须列明多类致敏成分。该指令列出12种致敏食品成分,包括含麸质谷物、鱼、甲壳动物、蛋、花生、大豆、奶及奶类产品(包括乳糖)、果仁、芹菜、芥末、芝麻及亚硫酸盐。
6.欧盟委员会通过的新化学品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 2003年3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WTO/TBT委员会第29次会议上,一些成员方代表对欧盟正在制定和拟执行的关于化学品的新政策表示严重关切,认为这会给其他WTO成员与欧盟的化学品及相关产品的贸易带来严重影响。WTO各成员关注的这项新政策以欧盟委员会《关于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的形式推出,并正在形成欧盟法规的过程中。2003年5月8日,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官方网站上推出了化学品新法规草案(亦称?#21672;询文件?#65289;,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另外,5月20日,欧盟致函WTO/TBT委员会告知咨询文件上载的网址和网上征求意见的要求,并请WTO/TBT委员会散发给各成员方。WTO/TBT委员会的文件编号为G/TBT/N/W/208,发布日期是2003年5月22日 。欧盟委员会称,这是按照WTO/TBT协定的要求,在法规正式提案形成之前,使WTO各成员及各利益相关方事先知晓法规的内容,并提出他们的意见。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截止期为7月10日。2003年10月29日,欧盟委员会在全面分析吸收了各国政府、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公司甚至个人的6500条左右的意见(其中包括我国商务部的意见和五金矿化矿协会的意见),并对?#27431;盟化学品新法规咨询文件?#20570;了大量修订后,通过了提交给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正式法规提案,11月3日欧盟化学品新法规提案(新的7卷本)及所有相关文件已经上载欧盟网站。 根据欧盟的立法程序,有关技术法规首先形成欧盟委员会提案,而后再上升为欧盟理事会文件,最后提请欧洲议会批准成为欧盟法律,而后各成员国将欧盟法律在指定时限内转化成本国法律并按规定时间开始执行。一旦欧盟关于化学品的新政策成为欧盟法律,必然会构成化学品及相关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仅对欧盟各成员国生产和使用的化学品和相关产品产生影响,而且势必会对包括我国在内的WTO其他成员与欧盟之间的化学品和相关产品的贸易及产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有关规定,各成员的技术法规在形成正式草案后要向其他成员通报并给予一定的评议期以便其他成员提出意见。对WTO成员而言,通报是尽义务,而评议则是享受权利。到目前为止,虽然尚未见到欧盟关于其化学品新法规提案的通报,但鉴于其新法规体系庞大、内容繁多、涉及面广,不仅涉及30000余种化学品,而且还关联到其下游产品;不仅影响到这些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而且还影响到其下游用户。欧盟化学品新法规不仅会对WTO各成员与欧盟的贸易产生影响,而且从长远看,甚至会影响到其他WTO成员的产业政策、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等。因此,在常规的60天评议期内,抑或经各成员要求延长到120天,要对其对我国相关行业的影响做出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判断并提出合理的评议意见,在时间上也是非常紧迫的,必须在技术上做好先期准备,这样才便于一旦接到欧盟关于其新化学品法规的通报后,立即迅速组织各有关方面开展评议,同时也为今后的追踪研究打下良好的基础。
7.欧盟修订关于木材及木制产品的现行法规: 欧盟拟修订关于木材及木质产品的现行法规,修订后的法规将于2004年7月1日生效。该修订主要针对有关欧盟进口并在欧盟范围内流通的木材及木制产品的法规,尤其是欧盟的2000年第29号指令附件中的相关条款。修订后内容与 FAO的?#22269;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65288;ISPM15)相一致。欧盟修订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植物或植物产品中的有害生物传入且在欧盟扩散,这些修改条款涉及到各成员国及向欧盟出口有关木材或木质产品的国家利益。
8.欧盟将提高电池环保标准:欧委会环境总司发布公告,宣布拟再次修改欧盟电池和蓄电池的指令,要求各有关利益方于4月28日前提 交对电池和蓄电电池指令修改方案的建议。 欧委会环境总司发布的征求意见通知中,未明确提出其修改草案,仅要求有关利益方就修订电池指令可能 涉及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影响等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涉及废旧回收率和再生率目标及含镉电池的处理 问题。在评估如何达到废旧回收率和再生率目标时,各利益方应就建立电池生产商责任制以及对生产商回 收和再利用废旧电池的自愿协议等问题提出建议。此次修改,欧盟将进一步强化对电池的环保要求,提高相关标准,此举将对我国电池产品对欧出口产生较大影响。 在欧洲环境保护组织以及北欧一些国家的压力下,1998年以来,欧盟委员会环境总司一直准备修改1991年 颁布的关于含有部分危险物质的(消费者用)电池和蓄电池指令,即91/157/EEC号指令。2001年6月,欧委会环境总司正式提出指令修改草案,由于受到来自欧盟内部以及日本、美国等电池制造业方面的强大压 力,该指令草案在征求欧委会其他总司意见的时候未能获得通过,最终环境总司撤回了该指令提案。2002 年6月,欧委会颂布2002/525/EC号决定,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出售含金属镉电动汽车用电池。
9.意大利修改定制眼镜和镜片的部际联合法令:意大利卫生部2003年12月22日发出通报:拟修改1998年7月23日和1999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向公众出售定制眼镜和镜片的部际联合法令。该草案对原法令的修改内容主要有:将工业生产的预装配镜片明确地从眼镜商销售中划分出来;规定销售给公众的预装配镜片必须附带特定标识和使用说明。法规还规定了现存不符合草案条款的预装配镜片的清理时间。法规覆盖的产品为: 定制的眼镜与镜片 。
10.2003年10月7日,欧盟WTO通报:2003年10月7日,欧盟通过WTO发出通报,拟对1989年5月3日颁布的关于电磁兼容性的欧洲理事会指令89/3 36/EEC进行修订,该指令修订议案将于2004年1月1日批准并生效。此次修订的指令将涉及所有产生电磁干扰或受到电磁干扰的设备。新修订的指令进一步明确了所涉及设备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1)防护要求;(2)信息要求;(3 )标志要求。新修订的指令还简化了合格评定程序,此外,新修订的指令还试图通过加强对制造商的追踪来加大市场监督的力度。
11.欧盟石材?#26032;门槛?#25191;行延期: 欧盟标准委员会(CEN)原决定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23545;进入欧盟市场三类天然石材要经过欧盟质量标准CE认证,贴上CE标志才放行的新要求?#30001;于受到部分欧盟内部国家投反对票而被延期执行。推延到何时再另行通知这个?#24310;期?#23545;中国石材出口企业来讲仅仅是得到了一个缓冲期。使我们能有一个较为充裕的反应时间来完善自己的产品与办理相关认证,为今后与欧盟的更大规模贸易准备条件,中国石材企业切不要放松市场警觉。中国石材工业协会将会随时向行业内各有关单位与企业通报事项进展,协助企业迈过此道门槛。
12.欧盟修订玩具噪音标准:
一、音量限制方面,带有雷管的玩具所发出的音量水准,不得超过125分贝,此噪音水准将在2003年底前进行检讨。
二、除带有雷管的玩具外,所有其它玩具所发出的音量水准,不得超过 115分贝。
13.欧盟要求包装上须印有回收标志:由于环保意识高涨,输欧的玩具外包装及内盒,所使用的材料,限?制将逐渐严重,欧巿开始要求在包装盒上印制「回收标志」以便消费者处??理,欧巿除了已对玩具安全的标示CE予以严格执行外,对于影响环保的产品包装材料,尤其是塑料材料亦开始积极管理,并进一步要求在包装上印.有「回收标志」(环保标志),例如在内盒及外箱上必须印上「纸类回收标志」,内盒及外箱上不能用U型钉装订,必须采用胶糊。封囗胶带要用无蜡制品,或无胶质类之牛皮纸或胶带,供货商并要与欧洲公司签订「废?弃物收费回收契约」以便确认废弃包装之流向。
14.输法玩具须加法文警语:输往法国之玩具自1990年1月1日起一律须符合法令之安全规定,并须标示CE标志,及该项商品之制造商,欧体进囗商或代理商资料(如公司名称或商标地址等),基于对使用者安全之考虑下列六类玩具须附法文警语标示︰
(一)因玩具本身之体积、特性、功能等不适于3岁以下儿童使用者应标示「不适用于3岁以下儿童」。
(二)秋千、滑梯、吊环类之游戏设备其使用说明应注明「须定期检验维
(三)功能性玩具(意指仿成人使用之工具设备,缩小制成之玩具,应标示「仅限于成人监督下使用」及「禁止置于幼儿可能范围内」。
(四)含危险性物质或化学品之填充玩具须标示其危险性及「禁止置于幼儿可能拿范围内」、「限岁以上儿童使用」、「限于成人监督下使用」。
(五)轮式溜冰鞋须注明「应配合保护装备使用」。
(六)戏水玩具设备须注明「限于监督下在儿童脚可触底之水域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