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VSS121 空气制动系统标准 United Stated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S1. 范围 本标准确定了空气制动系统式车辆的制动系统性能和设备要求。
S2. 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确保在正常和紧急条件下的安全制动性能。
S3. 适用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空气制动系统的卡车、公共汽车和拖车。然而,本标准不适用于:
- 全伸缩位置上的可延伸设备的宽度超过102.36英寸,并且在通过车宽的一直线的位置上装配有两个短轨迹车轴的拖车。
- 车轴总重量等级GAWR大于或等于29000磅的车辆。
- 行进2英里时可达到的速度不大于33mph的卡车或公共汽车。
- 行进2英里时可达到的速度不大于45mph的卡车,空车质量不少于总车重量等级GVWR95%,并且除了驾驶员和其他操作人员外不能再乘载其他人员。
- GVWR大于120000磅,并且车身符合S4中关于重型搬运拖车定义的拖车。
- 空车重量不少于GVWR95%的拖车;以及Load divider dolly/负载分配小机车
需要详细标准内容(中英文)请与杭州安巨认证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