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包装材料的追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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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物质名称:重金属(汞、镉、六价铬、铅)
说明:根据第4.1(表4.2)的规定和法律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对象

1级 ★产品包装纸盒、产品箱、用于搬运部件包装上的产品(把手、木框、箔以及托架、导轨、杠杆、胶卷盒、袋、缓冲材料、固定器具、薄板、绳索、硬纸箱、涂料、墨水、胶带、捆绑带、标签、胶垫等)
允许浓度:★汞、镉、六价铬、铅等重金属的允许浓度,按包装的各部件材料、墨水、涂料等,重金属合计为100ppm以下。但是,塑料(包括橡胶)部位,镉的允许浓度定为5ppm以下。
★(主要塑料部位:把手、塑料袋、胶垫、绳索、箔以及托架、导轨、胶带、杠杆、胶卷盒等)
测定标准:

(1)预处理预处理方法,除汞以外,采用硫酸、硝酸以及过氧化氢存在下的湿式分解法:
(例如BS EN 1122:2001“Plastics-Determination of cadmium-Wet decomposition method”中记载的分解方法等)、硫酸存在下的灰化法、或者密闭容器内的加压酸分解法(微波分解法)等方法。
★对于汞:a)上述微波分解法或者
b)采用回流冷却器分解烧瓶,用硫酸、硝酸水分解,使其成为溶液。
★在产生沉淀物时采用某种方法进行溶解。
对总铬量进行分析,4种元素合计含量为100ppm以下。但是当4种元素合计为100ppm以上时,将分析总铬量中的六价铬,确认汞、镉、六价铬、铅的合计是否为100ppm以下。

(2)测定装置:对于镉、总铬、铅,标准装置采用感应等离子体发光分光分析装置(ICP-AES,ICP-OES)、原子吸光装置(AAS)、感应等离子体质量分析装置(ICP-MS)。
对于汞,标准装置采用还原汽化AAS、还原汽化ICP-AES、ICP-OES为其标准。
通过预处理和测定装置的组合,如果可以保证定量下限各自为汞5ppm以下、镉5ppm以下、总铬2ppm以下、铅30ppm以下,则作为正品。此外,镉、铅、总铬量使用以上AAS以外的方法也可以同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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